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攀枝花**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元,由攀枝花**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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