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陈**、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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