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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诉张某某、广安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1月29日受理了原**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陈*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5年4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陈*、萨*、人民陪审员周**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某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仁*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无损害国家级他人利益的情形存在,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仁*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890.74元减半收取445.4元,由原告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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