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顺城分社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四川华**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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