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程**与被告宣汉县峰城镇天龙村第三农业合作社、程**农村土地成本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