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兄**限公司诉被告张**、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5万元的限额内查封张**所有的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普贤街的车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杜*提供自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兄**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张*和所有的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普贤街的车库(以5万元为限)或冻结、查封被告张*和、卢**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杜军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西段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