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工人文化宫诉被告攀枝花**有限公司、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工人文化宫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攀**总工会在攀枝花市商业的定期存款50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工人文化宫提供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攀**总工会在攀枝花市商业账号为******的定期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待本案审结后由本院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