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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杨桥与古蔺县**管理局、古蔺县石屏乡三桂煤矿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蒲杨桥与被告古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三人古蔺县石屏乡三桂煤矿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蒲杨桥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1967元,鉴定费300元;并自等级鉴定次月起,按月计发伤残津贴257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因原告未提供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蒲杨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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