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自**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亭南**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自**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自**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自**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33元,减半收取2717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合计4837元,由原告四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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