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贡井**械厂诉被告四川凯**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贡井**械厂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贡井**械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贡井**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由原告贡井**械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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