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工程公司与被告刘**、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省营山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营山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四川省营山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