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依法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江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李**与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容留卖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原告邹*与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阮*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麻某某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黄*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