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安**有限公司与李**、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安**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安**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依法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江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