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某某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麻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麻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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