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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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