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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隆昌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诉被告隆昌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决定一案中,原告杨*建以其与相关部门达成了补偿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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