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贺*与隆昌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贺*诉被告隆昌县人民政府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中,原告邓**、贺*以其与被告隆昌县人民政府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