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贺*诉被告隆昌县人民政府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中,原告邓**、贺*以其与被告隆昌县人民政府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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