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段*、段*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5)江安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由刘**、段*、段*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