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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段*、段*与中国人**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段*、段*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5)江安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已由刘**、段*、段*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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