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江安县五矿镇金锣村土地岩采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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