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翠屏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2451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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