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申请执行隆*县**有限公司、胡*、程**、程**、张**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隆*执字第887号执行裁定书(终本)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周星*申请执行隆昌田**限公司、胡*、程**、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程**的银行存款24900元,未查找到其余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汽车及其他财产。被执行人隆昌田**限公司在租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养殖的水产品,现尚不具备评估拍卖条件,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为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隆**初字第2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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