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诉被告隆昌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杨*建以已经知晓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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