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初字第26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周**的强制执行申请。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本院可同时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隆昌田**限公司、胡*、程**、程**、张**的银行存款11000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