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安县夕佳山镇安远村坳上组因与被上诉人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5)江安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安县夕佳山镇安远村坳上组于2016年4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安县夕佳山镇安远村坳上组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安县夕佳山镇安远村坳上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江安县夕佳山镇安远村坳上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