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宜**责任公司货运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宜宾蓝**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宜**责任公司货运第一分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宜**责任公司货运第一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法规,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宜**责任公司货运第一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宾蓝**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宜**责任公司货运第一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