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昌县三古之旅旅**限公司诉被告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昌县三古之旅旅**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以本案被告彭**已支付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隆昌县三古之旅旅**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隆昌县三古之旅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3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共6800元,由原告隆昌县三古之旅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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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