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富**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隆*执字第673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11月16日,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50万元,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38058元及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四川富**限公司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等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金额以500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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