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38058元及利息的义务。经查,2015年2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富**限公司位于隆昌县的房屋予以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四川富**限公司位于隆昌县的房屋予以评估、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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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