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钟**、钟**诉被告邓*、乐山市**限公司、中国平安财**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钟**、钟**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钟**、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钟**、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81元,由原告钟**、钟**、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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