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帅**、芦云兰与被告谢**、钟**、董*、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帅**、芦云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钟**、董*、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帅**、芦云兰撤回对被告谢**、钟**、董*、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9元,由原告帅**、芦云兰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