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富**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2015)隆*执字第673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38058元及利息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四川星**限公司自愿以在四川绵**有限公司的到期应收货款260万元代偿被执行人四川富**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担保人四川星**限公司在四川绵**有限公司的到期应收货款260万元予以扣留、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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