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申请执行中交二航**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2015)隆*执字第4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2)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隆*民初第235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交二航**有限公司支付AB料(黄色)货款1928729.21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3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中交二航**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中交二航**有限公司存在银行的存款54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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