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洪**与曹*、陈**、陈**、四川益**有限公司、成都**有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洪**申请执行四川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司)、成都**有限公司、陈**、陈**、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化工建材厂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双流县**材厂异议称:四川省**民法院在(2015)成执字第489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益**司名下的以下财产:一、位于双流**电视塔路三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双国用2008第957号);二、位于双**升街道三强东路一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双国用2007第9615号);三、位于双流**电视塔路三段“建阳欣语二期”登记在成房预售双字第11142号预售许可证项下的房屋;四、位于双**升街道三强东路一段79号“三强馨苑”登记在成房预售双字第12037号预售许可证项下的房屋。上述土地使用权虽然登记在益**司名下,但是早在2006、2007年益**司即转让给了异议人,异议人已经支付了价款,为了简便手续办理,异议人继续以益**司的名义进行了开发建设。以上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实际属于异议人财产,与益**司没有关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并解除相应执行措施。异议人提供了转让协议及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一、本院在审理洪**与益**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洪**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成民保字第177号民事裁定:“一、对四川益**有限公司开发的建阳欣语房产项目(预售证号:成房预售双字第111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双国用2008字第957号)予以查封。二、对四川益**有限公司开发的三强馨苑房产项目(预售证号:成房预售双字第120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双国用2007字第9615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从2013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

二、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成执字第489-1号执行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四川益**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双流县东升镇白河路三段建阳欣语房产项目(预售证号:成房预售双字第1114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双国用2008字第957号)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四川益**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双流县东升镇三强东路一段三强馨苑房产项目(预售证号:成房预售双字第120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双国用2007字第9615号)予以查封”。同**本院作出(2015)成执字第489-3号执行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四川益**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县东升镇丰乐社区【土地使用证号:双国用2008字第957号,面积3950.82平方米】;东升镇三强东路【土地使用证号:双国用2007字第9615号,面积4262.61平方米】;黄水镇板桥村二社【土地使用证号:双国用(2007)字第00254号,面积2946.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据此,本院向国土及房管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主要是相关的转让协议、收据、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异议所涉财产至今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益**司名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本案异议所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在国土及房管部门的登记中均显示权利人为益**司,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有权对异议所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二、即使异议人所提证据材料属实,但是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对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情况判断权利人并无不当。

综上,案外人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双流县**建材厂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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