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银行股**年皇坛酒业有限公司、王**、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邛崃支行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邛崃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限公司邛崃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计36708元由原告成**限公司邛崃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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