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商**乐山分行与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金德才、游红梅、陈*的银行存款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除依法查封了陈*名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任家坝的房屋一套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上述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3)乐市嘉执字第2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此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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