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张**因与被上诉人龙*、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5)营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5)营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
发回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725元已由上诉人王**、张**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