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宇**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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