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425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1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本案与成都新**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朱*道路交通责任纠纷一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2142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4元)并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在中国人民**司双流支公司有应收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朱*在中国人民**司双流支公司的应收款,以36894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