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5)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胡**、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文*假冒西藏**飞行员与被害人叶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取得叶某某的信任。同年7月14日,文*以钱包丢失急需用钱为借口骗得叶某某的信用卡,后其持卡累计消费43906.96元。同年7月25日,文*以有关系可以低价购买双流县西航港“巴黎都市”楼盘为由,骗得叶某某及其母亲张某某购房款120000元。8月4日,文*又以其外婆摔伤为由,骗得叶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文某冒充西**公司飞行员。谎称能将其大学同学曾建的表弟张某某介绍到西**公司从事机务工作,骗得张某某人民币33000元。

2015年1月,被告人文某假冒西**公司飞行员,以介绍陈*及其女友郑某某到西**公司人力资源部上班为由,分别骗取陈*人民币30000元、郑某某人民币35000元。后在被害人追讨下退还人民币40000元。

2015年5月,被害人王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君,文*以西**公司机长的身份,谎称可以介绍王某某到西**公司从事空服工作,骗得王某某人民币6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文*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骗取受害人张某某33000元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文*与受害人叶某某、陈*、郑某某之间有借条,属于借贷关系,无证据证明被告人文*有非法占有受害人王某某60000元的故意。被告人文*的诈骗金额为33000元,请求对被告人文*从轻处罚。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文*的亲属代被告人文*向受害人进行了退赃,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人对被告人文*予以谅解。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文*的供述,受害人叶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陈*、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文*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陈*、张某某、曾*、范某某、陈*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文*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文*与受害人的微信、短信记录,银行交易清单,西藏**资源部的证明,收条、谅解书、和解协议,被告人文*的常住人口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28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文*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与受害人叶某某、陈*、郑某某之间属于借贷关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虚构自己是西**公司员工的身份,明知自己没有介绍他人到航空公司工作的能力,骗取他人的信任,收取他人财物,“借条”只是外在的形式,而不能掩盖其骗取受害人钱财的事实。故对被告人文*的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文*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向受害人进行了全额退赔,并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受害人对被告人文*予以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