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朱*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成都新**责任公司2786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4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朱*在中国人民**司双流支公司应得的部分款项,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