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王**实际交纳5124元,多交224元,故应退还王**受理费2674元),由王**负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