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石*、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139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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