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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石*、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石*、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139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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