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邮政储蓄中江支行与李**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江县支行依据(2015)中江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给付借款84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每月有工资收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李**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号账户上的工资收入每月扣划1200元至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司中江县支行在中国**行总行的×××号账户上。扣划时间:从2015年9月起至2016年3月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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