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古蔺县**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1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本院决定共计收取50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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