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古蔺县**售有限公司、喻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8日做出(2014)古蔺民保字第5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自愿要求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案外人姜**位于泸州市古蔺县某处的住房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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