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罗**依据四川**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犍为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彭*应在2015年9月12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原审案件的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本案的执行费9828元由被执行人彭*承担。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进行冻结,因强制执行的时间较长,经本院释明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5)犍为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支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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