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了原告李**与被告沐川**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6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已减半),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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