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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诚**限公司与宋**、卢*、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卢*、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被上诉人宋**的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卢*、被上诉人黄**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资中县公安局已将本案借款纳入被上诉人黄晓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侦查范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上诉人宋**属出借人,而被上诉人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四川省资中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本案的借款事实涉嫌犯罪,故本院依据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已经将移送函和案件的有关材料移送四川省资中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宋**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6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已分别由宋**、四川诚**限公司预交,依法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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