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华福**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鑫**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鑫**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85.50元,由原告成**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陈**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杨*、杨**、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抢劫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与袁**、蔡**、陆**、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林**、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木之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蒲成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成都木之源防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柳**与被告成都胜**限公司、成都园**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舒**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成*与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