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鑫**责任公司与宜宾华福**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华福**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鑫**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鑫**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85.50元,由原告成**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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