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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程**与周**、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程**与被申请人周**、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张**、程**以及周**、周**均不服泸县人民法院(2013)泸泸民初字第2801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泸民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张**、程**申请再审称,(一)违反程序法规定,剥夺再审申请人辩论权和质证权利。(二)袒护被申请人情形,使案情重新回到几年前的。(三)再审申请人没有侵害被申请人的行为,一、二审认定相互侵权纯属歪曲事实真相。(四)对评估机构的结果予以否定,没有坚持实事求是和依法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周**、周**答辩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程序的问题。在开庭审理过程已规范了当事人的座次顺序。一、二审庭审记录证明未剥夺双方当事人辩论权和质证权利。二审判决书中合议庭人员不一致,属笔误,本院已作出(2014)泸民终字第199号补正裁定。关于本案事实问题。2012年6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镇村社的主持下达成《土地调换协议》未约定土地调换时间,致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继续通过协商解决。再审申请人雇请工人在修建倒塌的猪圈时,被申请人予以阻拦,致停止施工存在过错,应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再审申请人的猪圈倒塌在被申请人承包地里的杂物应当清除,再审申请人也存在过错。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以及对评估报告中涉及养猪损失属间接损失,未予确认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系邻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化解矛盾原则协商,望能息诉服判。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张**、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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