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与叶**、梁**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诉被告叶**、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叶**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北路房屋【产权证号162381)以7.5万元为限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北路地下车位【产权证号178169)以7.5万元为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有限公司乐山市市中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叶**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北路房屋【产权证号162381),以7.5万元为限;

二、查封被告叶**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北路地下车位【产权证号178169),以7.5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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